緩起訴處分金補助款核銷應檢附資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60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
核銷應檢附資料
108.11.19審查會議訂
每次核銷應檢附下列資料:
1. 辦理活動支出明細表
2. 黏貼憑證用紙
檢據核銷之各項單據憑證,應區分商家黏貼,以符合會計原則
餐費、講師費、諮商費…等場次型態單據,應檢具簽到表、諮商紀錄…等佐證資料
3. 執行成果報告表
需有活動剪影、依憑證內容拍攝購買物品照片
4. 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表
5. 核銷應檢附資料自行檢核表
計畫執行完竣應檢附下列資料
1. 成果冊
內容檢附:目錄、緩起訴處分金案例報告表(附件五)、簽呈與計畫、活動剪影、會議記錄、心得回饋單、簽到表、媒體、上課講義;依實際執行狀況檢附以上資料
2. 補助方案之計畫、成果之相關資料之電子檔(請提供一片光碟)
核銷時間:
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核銷請款,如係當年度11、12月份之款項,請依審查會核定之期限完成請款,俾利會計年度核銷作業。請款期間請勿逾期,如逾越期間,本署得拒絕給付。
附件
1. 辦理活動支出明細表
2. 黏貼憑證用紙
3. 執行成果報告表
4. 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表
5. 緩起訴處分金案例報告表
6. 核銷應檢附資料自行檢核表
附件下載
- 1.辦理活動支出明細表.ods4 KB 108-12-04 下載次數:188
- 2.黏貼憑證用紙.odt14 KB 108-12-04 下載次數:209
- 3.執行成果報告表.odt13 KB 108-12-04 下載次數:215
- 4.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表.odt9 KB 108-12-04 下載次數:194
- 5.緩起訴處分金案例報告表.odt7 KB 108-12-04 下載次數:142
- 6.核銷應檢附資料自行檢核表.odt10 KB 108-12-04 下載次數: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