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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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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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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及電話
一、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7時30分
(一)中午時段(12時30分至13時30分)不休息,全程由資深書記官為民眾服務。
(二)夜間時段(17時30分下班後)及例假日轉由值班法警協助收狀。
二、服務中心電話:07-2161467、07-2161468轉3134
前言:
檢察機關職司偵查犯罪及刑事裁判後之執行,偵辦犯罪乃應著重於公平、公正、毋枉毋縱之原則;案件偵查與執行力求迅速、正確、合法,俾能維護國家、社會與民眾法益。本署為落實政 府「政府服務躍升方案」之各項要求,推動加強為民服務之全方位便民與禮民措施目標。期間我們亦不斷提升辦案品質,創新為民服務業務,期盼轄區民眾瞭解我們在做些什麼,進而營造溫暖富有人性之司法環境。
一、檢察業務:
(一)實施偵查,加強犯罪追訴,提高辦案績效:只要是危害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犯罪,檢察官因告訴、告發 、自首或其他知有犯罪事實即應開始偵查。
(二)實行公訴,實施全程到庭,落實蒞庭制度: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公訴檢察官接到法院蒞庭通知,於開庭審理時,到庭陳述被告之犯罪事實,並與被告作攻防之交互詰問,以求公正之判決,並儘速收受裁判書,適時提出上訴、抗告。
(三)加強刑事裁判執行,慎重審核羈押日數:在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之前提下,指揮執行已裁判確定之刑事案, 有效貫徹執行國家公權力。包括妥適審核執行徒刑案件、易科罰金案件、分期繳納罰金案件及積極推展觀護業務等。
(四)協助自訴、擔當自訴:追訴犯罪是檢察官主要職責, 惟為維護正義,對於自訴案件,仍為適當之。另犯罪 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在訴訟程序上依法應為之事項,自訴人不為或不能為,檢察官亦得基於社會公益 而代自訴人擔當自訴。
(五)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相驗案件,隨報隨驗,並嚴密調查有無他殺嫌疑,迅速依規定發給死亡證明書、 督導更生保護業務、鄉鎮市調解業務之推展;考核及辦理因重大犯罪而受害者之求償審議與保護等。
二、行政業務
設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法醫 、觀護人室、書記處,其中書記處下設文書科、總務科、紀錄科、執行科、研考科及法警室,對支援偵查及執行業務有相輔相成之功。另設置為民服務中心,指派股長、書記官擔任服務中心專業解說人,貫徹「一處交件,全程服務」,使洽公民眾獲得最快捷及現代化服務。
三、為民服務中心業務:
結合各科室業務設置美觀舒適洽公空間之「為民服務中心」,成為跨科室、整合性的處所。內部設有訴訟輔導、司法保護中心及收文窗口,並由本署書記官及結合各項專業領域之退休人員擔任司法志工常駐服務中心,即時受理民眾各項申辦業務。另外,為民服務中心於午休時間選派股長級資深人員輪值,以貫徹為民服務延續不中斷之精神服務。
(一)為民服務軟性業務服務
1.指導告訴、自首、投案程序及申告鈴之使用事項。
2.指導繳費、繳納罰金及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罰金及易服 勞務等事項。
3.指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展延期日。
4.洽請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
5.具保、責付、撤銷羈押及撤銷通緝手續之申辦、解說。
6.洽請發還保證金、領取款項或贓證物品。
7.書類正本、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之文書之申辦。
8.答覆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9.答覆偵查結果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事項。
10.洽辦法律服務及法律扶助(律師辦理平民法律扶助),暨協助推廣調解業務,疏減訟源。
11.免費提供聲請書狀、聲請表之例稿。
12.代為複印文件。
13.販售司法狀紙、代換電話硬幣。
14.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二)為民服務硬體設施服務
1.製作網頁,提供民眾多元化之服務。
2.成立推展政府入口e化網站,及設置檢察長信箱,便利申請服務。
3.設置「無障礙專用道」、「愛心鈴」、「申告鈴」及「檢 舉意見箱」,為民服務中心並備有輪椅供身心障礙人士出庭之用。
4.本署2樓及第二辦公室1樓設置集哺乳室供民眾使用。
5.設置自動體外心臟去顫電擊器(AED)設備。
6.服務中心提供兩部電腦,建置常用書狀例稿,供民眾各自需點閱各書狀參考。
7.設置書報架、報刊、雜誌、法律或輔導書籍讓當事人或其家屬閱覽;另提供專用桌椅、筆墨等文具及老花眼鏡方便當事繕寫。
8.於偵查庭外設置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箱。
9.服務中心設置充電器,提供民眾手機沒有電時使用。
10.提供I-Taiwan無線上網服務,供民眾申請使用。
11.於偵查庭外設置庭外顯示器,方便民眾瞭解案件進行之時間及狀態。
四、柔性司法業務
廣設司法保護據點,紮根社區:結會社會資源,為受保護管束人及其家屬,定期辦理宣導活動達到預防再犯之目的。
(一)觀護業務:負責十八歲以上成年犯罪之社區處遇工作,確實強化監督,深化輔導,以遏阻再犯罪。其執行對象:
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
2.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
3.緩刑或緩起訴附帶社區處遇者。
4.易服社會勞動者。
5.其他屬於司法保護範疇業務。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高雄分會:設置於本署第二辦公室,其成立主要目的是針對本署轄區內,因犯罪行為被害重傷、死亡之遺屬及性侵害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透過一路相伴法律協助、溫馨專案心理輔導安薪專案生活重建及安心照顧您重傷扶助…等方案,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
(三)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高雄分會:設置於本署第二辦公室,本諸仁愛精神,協助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 條規定得受保護之更生人,有關安置收容、技訓、輔導就業、輔導就學、輔導就醫、急難救助、資助旅費、護送返家與創業貸款等服務,解決其困難,期能適應社會生活且能自力更生。
(四)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設置於本署第二辦公室,協助倡導全民知法、守法、崇法運動、並結合社會力量,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本署推展觀護業務。及有關本會會員之講習及聯繫事項及觀護學術方法技術之研究刊物之出版。協進會之信念:關懷: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 接納:自新人創立光明前程。和諧:共創和諧健康的社會。 反毒:向毒品宣戰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