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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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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之問與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6
  • 資料點閱次數:244

修復式司法之問與答

1.修復式司法是什麼?

修復式司法是讓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聚在一起,說出自己的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

2.修復式司法和現行刑法有什麼不同?

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偏重在懲罰,聚焦於犯罪行為人、法律的適用即應給的刑罰。刑罰本身,有時無法直接彌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與傷痛,因此被害人往往覺得司法不公。

修復式司法則是以修復犯罪所造成的傷害為核心,希望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司法正義。

3.修復式司法有什麼好處?

透過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溝通對話方式,使加害人親眼看到、親耳聽到他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損害,進而願意主動承擔責任;而被害人經過對話,可以聽取對方的感受,瞭解事件真相,讓自己的疑問獲得解答,也就是使雙方在心理上都能夠對這個事件做一個小結,而踏出新的一步。

4.修復式司法有法律依據嗎?

109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法官得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248-2、§271-4);而目前法務在在全國各地檢署已全面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

5.當事人要怎麼參加修復式司法?

案件偵查過程中,有意願參與修復之加害人或被害人可自行向各地方檢察署申請;或檢察官認為有符合修復方案者,在徵詢雙方意願後,也可以轉介或告知雙方提出申請。其餘在審判、執行、觀護或更生保護階段,則需由機關(團體)轉介或當事人自行申請。

6.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適用修復方案嗎?

基本上,兒虐或無被害人的案件不適用。目前修復方案是以地檢署偵查中的案件為主,其中重大暴力犯罪須由被害人一方主動發起,而家庭暴力案件應由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評估。

7.參加修復方案後,可以反悔嗎?

基於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及權利,如果當事人一方在任何階段表達無參與意願,都可以立即中止。

8.修復程序怎麼進行的?

由中立的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修復促進者通常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相關背景,並接受過完整的訓練。修復促進者在會談前須分別和加害人、被害人見面,讓雙方做好充分的準備;對話時,則扮演讓雙方都能夠放信說話的主持人角色。

9.會要求加害人道歉或要被害人放下、原諒嗎?

不會,修復式司法強調在自願的基礎上,經由修復程序的進行,尋求終結案件的共識及協議,加害人會真心道歉或被害人選擇原諒,都是自然發生的結果,修復促進者不會強迫加害人道歉或要被害人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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