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具保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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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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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辦 理 具 保 責 付
一、被告經移送至本署,如內勤檢察官准予具保或責付者,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本署設有專用電話)
二、具保之方式:
(一)人保:
1、由本署轄區內殷實之人(有正當職業)出具保證書,保證書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2、填寫保證書。
3、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4、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5、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二)現金保:
1、由被告及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2、免具保證書。
3、繳納保證金請向本署一樓單一窗口出納人員辦理,上班時間內由台灣銀行派駐本署之收費人員收受繳納之保證金,下班時間由本署指定人員代為收受,於次日解繳國庫。
三、責付之方法:
(一)受責付人係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
(二)受責付人應繳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五、具保人辦妥保證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立即將被告釋放。
六、被告經承檢察官准予具保或責付後,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
七、辦理具保、責付及查保、對保等手續,均不收任何費用。
八、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