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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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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1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辦理115年度修復式司法方案團體督導會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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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1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辦理115年度修復式司法方案團體督導會議

強化修復式司法實務交流 雄檢溫馨開辦團體督導會議
為強化修復式司法制度推動及實務運作,本署於115年4月16日在認罪協商室舉辦「修復式司法方案團體督導會議」,邀請樹德科技大學諮商中心黃碧枝心理師擔任督導,並集結本署修復促進者蔡明樹律師、潘欣愉律師、諮商心理師公會林子翔心理師、黃宇達心理師、陳妙心理師、謝花縣執行秘書、陳翠媚輔導員、蔡沂真社工師等8位與會,黃元冠檢察長親臨主持會議,主任檢察官甘若蘋、主任觀護人陳素玉、觀護人莊靜、修復個管員齊聚現場,現場氣氛溫馨且交流熱絡,透過案例分享與經驗對話深化跨專業合作。
黃元冠檢察長引用「吸引力法則(Like attracts like)」開場,強調正向信念能匯聚善的力量,並勉勵修復促進者成為改變的起點,協助當事人轉化思維、邁向正向發展,同時說明修復式司法的價值不在案件量,而在於是否願意啟動並真誠投入;即使短期未見成果,仍應持續以專業與關懷陪伴,協助當事人看見希望。
在制度推動方面,甘若蘋主任檢察官表示,本署近年針對修復式司法案件已優化修復流程並強化案件轉介與管理機制,使運作更為流暢。114年共開案26件,其中5件成功修復,顯示制度逐步展現成效,並說明修復式司法重在提供當事人真誠對話平台,促進理解、關係修復及自我反思,即使未達成和解亦具重要意義。未來將持續深化內部宣導並擴大轉介量,落實「有轉介,就有希望」理念。
黃碧枝心理師分享投入修復式司法十餘年實務經驗,回顧制度發展歷程,提及推動過程雖歷經挑戰與人員更迭,仍有夥伴秉持理念持續投入,在司法與人性間搭建溝通橋梁。修復式司法重視當事人自主與內在聲音,於其脆弱時提供穩定陪伴。實務修復流程涵蓋會前會、評估、對話及協議擬定,以「任務、評估、選擇」為原則,促進者須持續評估適切性,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程序。同時歸納促進者四大核心角色為「空間與安全的守護者」、「溝通與轉譯者」、「程序的引導者」及「權力的平衡者」,並強調場地及身心安全維護與結案追蹤機制之重要性。
本次會議於熱烈交流中圓滿落幕,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修復工作除仰賴專業能力外,更需要制度與資源支持,期盼未來透過團隊合作與制度精進,深化修復式司法的實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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