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消費者保護宣導-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可否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727

健身中心業者(下稱業者)如因「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代號 090),基於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在履行契約事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消費者(會員)之個人資料(例如:辨識個人之聯絡資訊、辨識財務之信用卡號碼資訊等),並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者,並無違反個資法(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本文)。惟於簽立會員契約時,業者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應依個案事實考量,是否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個資法第5條)?另個資法第7條係關於該法所稱「當事人同意」之定義、推定同意及舉證責任之規定,倘業者係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蒐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而非於契約之外另行取得當事人同意者(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尚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以上資料摘錄自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個資法即時通】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