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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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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赴陸應提出之申請與應遵守之規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356
一、公務員赴陸應提出之申請 1.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填具申請表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經服務機關(構)審核後,得赴大陸地區,無須報經內政部許可;機關首長則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 2.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天前提出,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7天前申請之限制。 二、公務員赴陸應應遵守之規範 1.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2.公務員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情事: (1)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或共同發表宣言等政治性活動。 (2)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3)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4)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5)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3.公務員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者,對於涉及公務相關活動,無論是否為所屬業務,均禁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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