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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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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以手機、相機、錄影機拍攝賄選事證,構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989

A: 1.拍攝自己與他人談話的聲音、影像,不構成。 2.在公開場所,拍攝他人之間談話的聲音、影像,不構成。 3.在非公開場所,拍攝他人之間談話的聲音、影像,可能會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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