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聲請社會勞動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 資料點閱次數:27118

一、符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類型:

1.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2.數罪併罰,應執行刑逾6個月,而各罪之宣告刑未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情形。

3.罰金易服勞役期間未逾1年。

4.非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備註:依法務部規定,如經通緝或拘提到案者,得認為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而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必備文件:

1.體檢表(含胸部X光,X光異常者須加痰塗片檢查)

2.一吋之半身彩色相片4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填妥之下列表單(隨同傳票寄出)

(1)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

(2)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

(3)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三、聲請程序:

請向本署執行科提出聲請。

1. 本署執行科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49

2. 聲請流程如下:

 

易服社勞作業流程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