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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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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24---雄檢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遴聘、表揚暨業務座談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5
  • 資料點閱次數:556
111.03.24---雄檢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遴聘、表揚暨業務座談會
雄檢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遴聘、表揚暨業務座談會

  緩起訴義務勞務制度乃為符合訴訟經濟並基於社會公益原則,由檢察官命被告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義務勞務之社區處遇制度。本署於111年3月24日上午10時整,假高雄地方法院五樓會議室舉辦 「緩起訴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遴聘、表揚暨業務座談會」,邀請31個執行機關與會座談,並由主任檢察官董秀菁頒發遴聘及績優表揚獎狀。

  主任檢察官董秀菁表示,緩起訴義務勞務係給輕度犯罪者自新的機會,避免直接入監服刑之美善立法制度,本署110年度義務勞務執行計392人次,總時數為1萬1,345小時,節省約200萬元之社會公益人力支出,感謝各執行機關在COVID-19疫情侵擾下,仍不遺餘力提供本署多元的公益勞務需求,協助本署之義務勞務執行,使緩起訴被告完成社區處遇命令後能順利復歸社會,並提升國家公共利益。

  是日邀請鈞聲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鏗年向與會人員簡述義務勞務制度與社會勞動制度的法源及功能目的差異,並藉由刑事判決之案例解說,強化執行義務勞務時應遵守之法律觀念。強調義務勞務制度不同於一般僱用契約,係由地檢署委託義務勞務執行機關行使公權力,使被告於社區執行勞務過程中看見社會服務中人性的真善美,期勉大家共同落實程序正義並積極發揮社區的教化功能,以達緩起訴義務勞務之良法美意。

  最後由主任觀護人佘青樺主持綜合座談會,觀護人兼組長陳建頴與機關督導進行案例報告討論及意見交流,強調義務勞務制度為公權力之行使,執行中應注意程序合法性維持程序正義,遇見突發狀況應及時處理避免破窗效應,與執行機關溝通無礙,共同提昇義務勞務制度執行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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