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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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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9年11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555
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9年11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為使緩起訴被告瞭解相關法制觀念與義務勞務執行規定,本署於109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假本署第二辦公室一樓團輔室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由觀護佐理員洪聖倚擔任講師,引導緩起訴被告填寫填寫基本資料表、義務勞務執行須知、緩起訴被告應行注意事項具結書等相關資料,向被告逐一說明並細心提醒須確實填寫聯絡資料以確保自身權益。

  課程中講師說明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緩起訴被告於一定期間內應遵守或履行檢察官命令事項,及同法第253條之3第1項之法定事由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外,也向被告宣導不得向勞務機構提出自願性捐款換取勞動時數、執行過程言行不得涉及個人利益及政治色彩,並提醒個案勿輕信司法黃牛花錢可免執行勞動服務云云,若有遇到類似不法情事可向本署觀護人或本署政風室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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