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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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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9年5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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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9年5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109年05月26日假本署第二辦公室一樓團輔室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為使緩起訴被告了解履行義務勞務應遵守之相關規定及法規,由觀護佐理員洪聖倚擔任講師指導被告填寫個人資料表單、義務勞務執行須知等相關資料,並特別提醒個案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務必繕寫精確,避免遺漏重要公文,以保障個人權益。

  講師於課程中向被告宣導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如緩起訴被告於一定期間內應遵守或履行檢察官命令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繳納處份金、執行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等其它適當之處遇措施,另須於緩起訴期間保持良好素行,否則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此外,並指明參加本次勤前教育說明會對象即為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五款所示,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至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使被告充分瞭解目前身處的程序狀態及執行緣由。

  課程尾聲,講師仍不忘向在場學員叮嚀履行義務勞務時應注意事項,期許被告遵守法律,激發其以志工精神行善及回饋社會,能依限完成檢察官諭知其必要命令,避免再犯而進入冗長司法審判程序,達成觀護輔導矯正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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