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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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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9年2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225
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9年2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為使緩起訴被告了解履行義務勞務應遵守之相關規定及法規,本署於109年2月25日假本署第二辦公室一樓團輔室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由觀護佐理員洪聖倚擔任講師指導個案填寫個人資料表單,並特別提醒被告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務必正確,避免遺漏重要公文,以保障個人權益。

  課程中介紹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緩起訴被告於一定期間內應遵守或履行檢察官命令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其它適當之處遇措施,並指明本說明會對象即為該條項第五款所示,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至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者,使個案瞭解自己目前的程序狀態及執行緣由。

  課程後段輔以投影片之案例介紹,激發其志工精神行善及回饋社會、期勉個案遵守法律規章,讓個案在履行期間內順利完成義務勞務,避免再犯而進入司法審判程序,達成觀護輔導矯正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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