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8年11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178
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8年11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為有效管理與執行緩起訴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案件及附條件緩刑義務勞務案件,本署於108年11月26日上午10時假第二辦公室團輔室辦理義務勞務勤前說明會,由洪聖倚觀護佐理員擔任講師,向緩起訴處分被告宣導相關法治觀念與執行須知,當日共計11人參加。利用課程開始前之報到時段,本署首先反覆播放反賄選短片及修復式司法短片,向參加被告宣導共同建立「不賣票、不買票、不賄選」之乾淨、民主選舉風氣,以及初步認識「修復式司法」之意涵及目的係「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講師於課程前段時解說並帶領被告填寫基本資料、具結書等相關表單,特別提醒個案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務必繕寫精確,避免遺漏重要公文,以保障個人權益。針對緩起訴處分相關之法律規定及撤銷之法律效果等部分也有鄭重說明,尤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規定為最: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 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

                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本次課程除有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須知及應行注意事項外,講師也勉勵被告提供勞務服務人群、社區,一方面能為社會公益盡一己之力,另一方面也能有機會彌補自己之過失,期望能誠心悔過、警愓自我,避免日後再次觸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