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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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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8年2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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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8年2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本署觀護人室為使義務勞務人瞭解義務勞務執行規定,108226日假本署第二辦公室一樓團輔室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開場由講師洪觀護佐理員聖倚指導個案填寫個人資料表單,提醒個案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必須確實有效,確保能有效送達公文訊息,以維護個案權益。

另於課程中段介紹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1項規定,緩起訴被告於一定期間內應遵守或履行檢察官命令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其它適當之處遇措施,並指明本說明會對象即為該條項第五款所示,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至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者,使個案瞭解自己目前的程序狀態及執行緣由。

課程末段由講師向個案諭知緩起訴義務勞務相關法治觀念與注意事項,解釋緩起訴期間內除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1項法定事由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外,也向個案宣導不得向勞務機構提出自願性捐款換取勞動時數、執行過程言行不得涉及個人利益及政治色彩,也不得與現行法令有所抵觸,並提醒個案勿輕信司法黃牛花錢可免執行勞動服務云云,若有遇到類似不法情事可向觀護人或本署政風室檢舉。

最後輔以投影片之案例介紹,激發其志工精神行善及回饋社會、期勉個案遵守法律規章,讓個案在履行期間內順利完成義務勞務,避免再犯而進入司法審判程序,達成觀護輔導矯正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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