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3.18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633
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103年3月18日高雄地檢署於橋頭辦公室3樓會議室辦理義務勞務說明會.本場次由黃立信佐理員擔任講師,先以指導個案表格的填寫為始,告知個案電話及聯絡地址必須確實有效,避免個案隨意填寫地址導致公文送達不到而失去自身權益,並介紹緩起訴源於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稱為起速猶豫制度),是一種轉向處遇,當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若該緩起訴處分在處分中所定的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則緩起訴時間一到,效力等同不起訴處分.
另外也介紹緩起訴法源,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雖然所蒐集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除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通常被告有無前科記錄是重要的考量點之一),認為以暫不起訴為佳者,可處以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