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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15年7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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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15年7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本署於115年07月28日下午14時30分,假第二辦公室一樓團輔室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由張永慶觀護佐理員擔任講師,為緩起訴處分被告說明義務勞務執行須知及相關法治觀念。
課程開始由講師說明刑事訴訟法有關緩起訴處分相關法律規定,並告知個案勤前教育後,需向本署指定之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至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使被告充分瞭解履行義務勞務相關須知與規範,以及提醒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應遵守或履行檢察官之必要命令事項,且於期間內不可再故意犯他罪,保持善良品行,如遭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另外,講師強調於義務勞務機構執行勞務時應遵守相關規定,包含準時出勤、不得妨礙機構秩序,並配合督導人員之派工安排,以順利完成緩起訴處分為主要目標。最後,期勉個案能把握此次機會省思己過,珍惜緩起訴處分機會,以正向且負責態度履行義務勞務,進而回饋社會、促進公共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