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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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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6緩起訴法治教育-主題課程1. 拒絕敬酒文化,遠離酒精危害 2. 黃湯下肚,當心觸犯公共危險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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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6緩起訴法治教育-主題課程1. 拒絕敬酒文化,遠離酒精危害 2. 黃湯下肚,當心觸犯公共危險罪

 

日期:1011026

課程:1.拒絕敬酒文化,遠離酒精危害 2.黃湯下肚,當心觸犯公共危險罪

講座:黃家福理事長(社團法人高雄市禮儀文化協會)

課程內容:

一、"司機一滴酒,親人兩行淚",講師一開始就以彩色幻燈片宣導酒駕實際案例,一張張慘痛的照片,相信已在學員心中深深的烙印。另外講師也提供實用的喝酒四原則:喝酒不開車-1.以計程車代步,2.請親友送一程,3.旅館歇一宿,4.指定同乘親友一人不喝酒。

二、酒後駕車之責任:(一)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85條之3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民事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精神慰撫金、親屬撫養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修車費用等等。(三)行政罰: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一年;肇事傷人者,吊扣駕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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