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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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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1緩起訴法治教育-主題課程-1.交通肇事逃逸罪之要件2.肇事勿逃逸,下車停、聽、看及相關法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075
100.4.21緩起訴法治教育-主題課程-1.交通肇事逃逸罪之要件2.肇事勿逃逸,下車停、聽、看及相關法規

 

日期:100421

課程: 1.交通肇事逃逸罪之要件

 2.肇事勿逃逸,下車停、聽、看及相關法規

講座: 羅水郎(本署執行科檢察官)

課程內容:

 

一、何謂『肇事』?

是指動力交通工具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上的事故,不論故意或過

失、是否有人傷亡,甚至沒有故意或過失,只要事故的發生與行為

人有因果關係均屬之。

二、什麼是『逃逸』?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離開肇事現場,未留下處理事故之行為。

三、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立刻報警處理。

     ()保留現場。

     ()通知保險公司。

     ()不要私下和解。

     ()萬一對方逃逸,記下對方車型、車號、顏色。

     ()於五日內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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