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期限及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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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期限及作業規定
壹、申請期限:
請於113年4月30日前提出
1.已核准之113年度計畫變更(不含追加補助金額)
2.114年度計畫
請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依規定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以本署收文日期為基準)
備註1:因本署度預算有限,請各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可優先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備註2:本項補助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及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實收
數未達收支併列之法定預算額度時,本署得依法定預算數並考量實際收入狀況,減少或不予撥
付已核准之計畫補助款。
貳、申請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應檢附下列資料:
以正式公文檢具下列文件資料,於申請期限(送達本署收文日為基準)向本署提出申請。
以下資料請依序排列,將書面資料裝訂成一冊。
一、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方案申請送件檢查表
二、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二
四、經費概算表--附件三
五、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受補助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同意接受監督查核契約書--附件四(請先蓋妥機關大小章、一式2份)
六、高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之列名審查計畫單位概況表(表A)
七、申請單位相關證明(包括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及統一編號、現任董、監事人員名冊(應註明連絡地址、電話)、成立宗旨、工作項目及運作績效等)
八、納入公務預算證明(自治團體使用)
叁、申請變更計畫案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變更前後經費異動對照表。
二、變更前後計畫案資料。
肆:聯絡窗口:
一、許為淵觀護人。電話:(07)216-1468轉3905。
二、王継敏處分金助理。電話:(07)216-1468轉3955。
伍:送件方式:
備妥相關文件後請以郵寄方式寄至本署(80122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觀護人室處分金小組收),恕不接受專人親自遞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