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03.12.19司法保護據點-預防犯罪宣導「多貪一杯,酒後駕車遭公共危險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577
103.12.19司法保護據點-預防犯罪宣導「多貪一杯,酒後駕車遭公共危險起訴」

 

司法保護據點-預防犯罪宣導「多貪一杯,酒後駕車遭公共危險起訴」

 

本署為推展司法保護據點之關懷服務,1031219日上午10時,假高雄市明義社區發展協會舉行「多貪一杯,酒後駕車遭公共危險起訴」司法保護宣導活動,讓民眾認識刑責並避免酒後駕車。

 

酒駕案件是目前最普遍的公共危險罪之一,此類犯罪預防宣導更為重要。讓社區民眾了解甚麼是酒駕,以及現行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將觸犯相關刑罰;且酒精對人體的影響,會導致視覺能力變差及運動反射神經遲鈍,使得神經系統短暫麻痺,造成視力模糊,嚴重者眼瞼會沉重而不自覺闔上,不只危害本身駕車安全,更造成公共危險,因此培養正確飲酒觀念,飲酒有原則才能換得平安歸,須遵守以下四原則:

 

原則一、酒後不開車TAXI來代步

原則二、酒後不開車CALL親友送一程

原則三、酒後不開車HOTEL歇一歇

原則四、飲酒四缺一指定DRIVER最安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