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8司法保護據點-預防犯罪宣導「多貪一杯,酒後駕車遭公共危險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699
司法保護據點-預防犯罪宣導「多貪一杯,酒後駕車遭公共危險起訴」
本署為推展司法保護據點之關懷服務,於103年06月18日上午11時,假高雄市明義社區發展協會舉行「多貪一杯,酒後駕車遭公共危險起訴」司法保護宣導活動,讓民眾認識刑責並避免酒後駕車。
酒駕案件是目前最普遍的公共危險罪之一,此類犯罪預防宣導更為重要。讓社區民眾了解甚麼是酒駕,以及現行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將觸犯相關刑罰;且酒精對人體的影響,會導致視覺能力變差及運動反射神經遲鈍,使得神經系統短暫麻痺,造成視力模糊,嚴重者眼瞼會沉重而不自覺闔上,不只危害本身駕車安全,更造成公共危險,因此培養正確飲酒觀念,飲酒有原則才能換得平安歸,須遵守以下四原則:
原則一、酒後不開車TAXI來代步
原則二、酒後不開車CALL親友送一程
原則三、酒後不開車HOTEL歇一歇
原則四、飲酒四缺一指定DRIVER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