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7點
本採購評審方式為:依評選決定,採最有利企劃案。如逾三家廠商投遞,由本會初選三家廠商參加99年7月21日複審。複審當日由廠商簡報10分鐘;評選委員提問5分鐘。複審之簡報時間本會於99年7月20日10時以電話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