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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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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與組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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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本分會保護的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下列十種: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組織 依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規定,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分會業務,另設常務委員八人,委員二十二人,合計三十一人。本分會常務委員及委員除聘請高雄地區各監所首長擔任外,並邀請社福界、宗教界等熱心公益人士等擔任。 本分會置主任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聘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兼任督導、主任觀護人兼任督導,總務專員分別也由地檢署之書記官、總務科長兼任,另聘請會計專員,本分會專任人員計三名,一名專任主任、一名專任副主任、一名專任專員、3名個案管理師,均分工合作,全力推展各項保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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