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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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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指揮警方偵辦不法集團假冒銀行相關企業詐欺、重利案,不法獲利高達數千萬元,主嫌4人羈押禁見、3人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015

  稿108.03.29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雄檢指揮警方偵辦不法集團假冒銀行相關企業詐欺、重利案

不法獲利高達數千萬元

主嫌4人羈押禁見、3人交保

高雄地檢署近期接獲多件檢舉不法集團疑似假冒銀行相關企業名義對外招攬信用條件不佳之民眾申辦貸款之情資,旋指派主任檢察官李門騫、檢察官李侑姿、鄭益雄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新興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經多月詳加蒐證,見時機成熟,檢察官李侑姿、鄭益雄旋於民國108325日指揮專案小組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赴高雄市、臺南市共3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民眾貸款文件、土地所有權狀、手機、電腦、新人教育手冊、教戰手冊及現金新臺幣467餘萬元等物,並拘提主嫌9人,另傳喚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共16人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李侑姿、鄭益雄、許紘彬、蕭琬頤4人於2526日訊問後,發現張姓女子、陳姓男子分別係「玉○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玉○資產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姓女子(78年次)則係玉○資產行銷公司主任,使民眾誤認上開公司係某銀行相關企業,於信用不佳或欠缺金融專業知識之民眾詢問貸款事宜時,業務員鄭姓男子與鄭姓女子2人即以只要配合先向私人借款培養信用條件後,即有特殊管道可成功向銀行申貸之話術遊說民眾,俟民眾上勾後,再由鄭姓男子、鄭姓女子偕同民眾前往王姓男子經營之「臺南泉○實業社」,由王姓男子及其助理王姓女子(51年次)假冒代書或銀行經理,聯絡金主紀姓男子等人,談定借款利息為每月2分半至3分不等,須先預扣3個月利息,同時要求民眾以名下土地房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以為擔保後,方貸予款項,並於民眾取得借款後,又巧立名目收取高達借款金額20%40%不等之高額服務費、仲介費等以牟利,民眾實際取得之借款僅稍高於借款金額之半數,甚有不足借款金額一半者,惟事後卻未協助民眾申辦銀行貸款,已有民眾因不堪高額利息負擔,致名下土地房屋遭法拍。經初步清查發現,已有6人受害,不法集團放貸金額已有1億餘元,不法獲利高達數千萬元,認被告張姓女子、陳姓男子、鄭姓女子、鄭姓男子、王姓男子、王姓女子(51年次)6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第344條重利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26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檢察官李侑姿、鄭益雄於27日清晨親自蒞庭親自到庭論告後,被告張姓女子、陳姓男子、鄭姓女子、鄭姓男子4人業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而被告王姓男子、王姓女子(51年次)2人,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裁定以5萬元交保;至被告王姓主任(86年次),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5萬元交保候傳,另被告紀姓金主(共2人)及其餘犯罪嫌疑人、證人等,檢察官訊問後均請回。

高雄地檢署再次呼籲,依金管會規定,銀行是不能受理坊間代辦公司轉送的貸款申請案,民眾如有貸款需求,應直接找各大金融機構洽詢,切勿相信坊間宣稱可以幫你申辦貸款之宣傳廣告、call客話術,免得原來的負債一毛也不少,還須繳交大筆的「代辦費」、「服務費」等冤枉錢,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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