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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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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偵辦越南旅客集體脫團案件偵查終結,共起訴4人、職權不起訴28人、不起訴8人,另通緝27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016

  稿108.03.04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高雄地檢署偵辦越南旅客集體脫團案件偵查終結

共起訴4人、職權不起訴28人、不起訴8

另通緝27

高雄地檢署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劉穎芳、檢察官張貽琮指揮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及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專勤隊偵辦越南旅客集體脫團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越南籍被告梅姓女子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另與被告蕭姓男子共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等罪嫌;被告鄭姓男子與越南籍被告阮姓男子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等罪嫌,被告阮姓男子另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及使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等罪嫌,均提起公訴。其餘脫團之越南籍被告28人雖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惟其等係因經濟狀況不佳,受不法集團以打工為名蠱惑來臺,均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至受雇之司機即被告顏姓男子、越南籍被告陳姓與范姓男子所涉刑法藏匿人犯罪嫌,及另5名脫團之越南籍旅客所涉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因罪嫌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

茲將起訴書犯罪事實整理如下:

一、被告梅姓女子係越南河內市某旅行社業務,其與該旅行社經理、員工共同對外招攬經濟狀況不佳、來臺目的係為工作而非旅遊之越南籍人士20人,並收取每人美金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簽證費用後,透過越南當地組團旅行社依我國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臺觀光作業簽證規範,於民國1071211日,向交通部觀光局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出申請,經核發上開20名越南籍人士之觀光電子簽證後,除其中1人自行於同年月15日,持上開簽證自臺中機場入境臺灣外,其餘19人則於同年月21日,在被告梅姓女子帶領下,自小港機場入境,隨即脫團,被告梅姓女子並與其夫即被告蕭姓男子,在新北市三重區住處內,藏匿其中2名越南籍人士數日,另安排1名越南籍人士至桃園市蘆竹區從事搬運工作1日。

二、被告鄭姓男子係越南華僑,被告阮姓男子則係越南河內市某旅行社業務,其等或共同或由被告阮姓男子自行對外招攬經濟狀況不佳、來臺目的係為工作而非旅遊之越南籍人士共33人,並收取每人美金1,000元至2,500元不等之簽證費用後,透過越南當地組團旅行社依上開規範於同年1213日向交通部觀光局及外交部領事局提出申請,經核發上開33名越南籍人士之觀光電子簽證後,上開33名越南籍人士即於同年月23日,在領隊帶領下自桃園機場入境,並於入境當晚至高雄市三民區、鹽埕區之飯店下榻後,隨即由被告鄭姓、阮姓男子自行,或以新臺幣5,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僱請不知情之司機3人,駕車搭載上開入境之越南籍人士北上桃園、雲林等處藏匿;被告阮姓男子另以須清償越南幣3,000萬元至4,200萬元不等之簽證費用為由,扣押數名越南籍女性之護照,迫使其等在桃園市中壢區某飯店從事性交易,而為非法性剝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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