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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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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接連查獲3件現金賄選案,共4人羈押禁見獲准、1人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448

  稿107.11.08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高雄地檢署接連查獲3件現金賄選案

4人羈押禁見獲准、1人交保

高雄地檢署在今年度高雄市五合一選舉之查察賄選行動,陸續又有斬獲,於107117日,分別在高雄市林園區、鳳山區查獲里長現金賄選案件2件、市議員現金賄選案件1件,共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5人,其中1位里長候選人、3位樁腳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另1里長候選人,法院則裁定以新臺幣15萬元交保。

一、林園區里長選舉

本署日前接獲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提報情資,得悉高雄市林園區某里長候選人疑有自行或透過樁腳現金買票之情形,旋由主任檢察官劉穎芳指派檢察官黃昭翰偵辦,並於107117日,指揮高雄市調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三民第二分局、鼓山分局、楠梓分局及本署查賄警察專隊等單位,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林園區執行搜索,並通知某里長候選人、樁腳3人及選民14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黃昭翰、吳書怡漏夜訊問後,認被告即某里長候選人、樁腳即被告吳姓男子、吳姓女子均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行求賄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檢察官黃昭翰親自到庭論告後,被告吳姓男子、吳姓女子2人業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被告即某里長候選人,因於法院審理時坦承行賄犯行,認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裁定以新臺幣15萬元交保。

經查,某里長候選人涉嫌自1079月間起,或自行、或透過樁腳吳姓男子等人,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向該里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部分選民到案後,已坦承收賄,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共計3,000元。

二、鳳山區市議員選舉

本署查察賄選聯繫中心日前接獲民眾電話檢舉疑有某市議員候選人透過樁腳買票之情資,旋於107117日,由主任檢察官李門騫、檢察官鄭益雄、李侑姿共同指揮高雄市調處、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鳳山分局及本署查賄警察專隊等,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1人,並傳喚被告1人。

經檢察官鄭益雄、李侑姿、蕭琬頤訊問後,發現被告孔姓女子係鳳山區某市議員候選人之樁腳,涉嫌於10710月間,為該市議員候選人,以每票500元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買票,請該選民投票支持某市議員候選人,認被告孔姓女子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檢察官鄭益雄親自到庭論告後,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至另名被告到案後,已坦承收賄,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1,500元,檢察官訊問後則請回。

三、鳳山區里長選舉

本署日前接獲高雄市調查處提報情資,得悉高雄市鳳山區某里長候選人疑有現金買票之情形,旋由主任檢察官李門騫指派檢察官鄭益雄、李侑姿於107117日,共同指揮高雄市調處、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鳳山分局及本署查賄警察專隊等,至高雄市鳳山區執行搜索2處,同時傳喚被告6人及拘提某里長候選人。經檢察官鄭益雄、李侑姿、蕭琬頤訊問後,認被告即某里長候選人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檢察官鄭益雄親自到庭論告後,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經查,某里長候選人涉嫌於1079月底、10月初,在其所經營之購物中心內,以每票500元之代價,向該里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部分選民到案後,已坦承收賄,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共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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