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檢偵辦殯葬管理處課長涉貪弊案1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1人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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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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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107.11.05)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雄檢偵辦殯葬管理處課長涉貪弊案
1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1人交保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童志曜協同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駐署檢察官魏豪勇共同偵辦高雄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殯葬禮儀課課長涉嫌貪污一案,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上午,共同指揮廉政署南調組廉政官,在高雄市執行搜索7處,並傳喚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共7人。
經查,胡姓殯葬禮儀課課長明知萬姓負責人經營之墓園並非91年7月19日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墓園、骨灰(骸)存放設施,依該條例第102條規定,不得繼續使用,竟為使萬姓負責人取得許可,得以繼續出售骨骸存放設施牟利,乃指導萬姓負責人尋求宗教團體出具不實資料提出申請,經萬姓負責人覓得某教會同意後,萬姓負責人即於105年8月間,自行以該教會名義出具內容為:該墓園於91年7月19日以前即附屬於該教會之不實函文向殯葬管理處提出申請,胡姓課長受理後,立即撰擬「該墓園隸屬於某教會,符合殯葬管理法第102條之規定,得繼續使用」之不實公文初稿,並臨時指派不知情之下屬將上開初稿內容抄寫於正式簽呈及公文上,且僭越首長准駁權限,由其於105年8月16日代為決行,並親自交付上開內容不實之公文書予萬姓負責人。萬姓負責人取得該內容不實之公文後,逕自在該墓園的網站上張貼該墓園業經殯葬管理處核准之不實訊息,繼續販售違法設置之墓基及塔位予不知情之民眾,並於105年9月間,交付現金賄款120萬元予胡姓課長收受。
檢察官童志曜、魏豪勇、許怡萍與王建中4人漏夜訊問後,認胡姓課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萬姓負責人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均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於2日清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檢察官童志曜於2日下午親自到庭論告後,胡姓課長業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至被告萬姓負責人,法院審理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裁定以新臺幣150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