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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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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偵辦海上駁油予北韓疑案,溫姓油商、黃姓船東分別以3萬至30萬元不等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698

  稿107.10.17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高雄地檢署偵辦海上駁油予北韓疑案

溫姓油商、黃姓船東分別以3萬至30萬元不等交保

高雄地檢署日前接獲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之情資指出,臺灣地區人民所有之船隻疑似涉入在公海駁油予北韓船隻一案,旋指派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曾靖雅、檢察官謝長夏指揮航高站調查官與本署蒐證組檢察事務官組成專案小組偵辦。

經檢察官謝長夏與專案小組成員過濾相關情資及詳加蒐證後,於民國1071011日上午,指揮航高站、高雄市調查處、臺北市調查處、屏東縣調查站及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赴新竹、雲林及高雄共4處執行搜索,並傳喚被告與證人共7人,以釐清案情。

經檢察官謝長夏、陳建州、朱華君與許育銓4人漏夜訊問後,發現黃姓男子係○○○輪之實際船東,吳姓男子係油品仲介商兼該油輪之船東代表,溫姓男子則係從事海上販油之油商。溫姓油商為謀取私利,以其實際掌控之境外紙上公司名義與黃姓船東簽訂○○○輪之合作契約並訂定利潤分配後,溫姓油商明知該油輪之目的地係前往公海販賣油品,竟於1074月間,在該油輪之出口報單上虛偽填載目的地為菲律賓等不實字樣,實則指示將裝載油品之該油輪駛入公海;溫姓油商、黃姓船東與吳姓船東代表3人復均明知法務部已於107331日公告將北韓籍某油輪之實際及登記船東列為法人實體制裁對象,竟仍於同年5月間,在公海海域,與北韓籍某油輪進行海上駁油交易,認黃姓船東、吳姓船東代表2人涉嫌違反資恐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者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惟尚無羈押之必要,檢察官諭知黃姓船東以新臺幣3萬元交保,吳姓船東代表訊後則請回。

而溫姓油商於本月15日自行到案,經謝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資恐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者等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於16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法院審理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裁定溫姓油商以3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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