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檢偵辦海上販油案偵查終結,認定集團實際負責人出口報單填載不實,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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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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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107.07.04)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雄檢偵辦海上販油案偵查終結
認定集團實際負責人出口報單填載不實
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曾靖雅、檢察官林志祐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偵辦陳姓男子之海上加油集團海上販油案,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以該集團陳姓實際負責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與專案小組成員傳喚、調閱相關資料分析比對後發現,被告陳姓男子係比○恩油品集團實際負責人,其先後在馬紹爾群島、英屬維京群島設立2家境外公司,該集團旗下之比○恩88號、比○恩18號等船舶,則分別登記為上開境外公司所有。被告陳姓男子明知其自臺中港所購入之油料實際係載往公海販售,而非運送至香港地區,竟自民國106年1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先後4次,提供不實出口資訊予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使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在業務上製作之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欄位填載「香港」後,持向臺中自由貿易區海關申報以行使,經海關准予放行後,再由比○恩18號、比○恩88號載運共約2萬7,400餘公噸之石油至東海附近之公海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