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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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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電動機車製造商涉嫌詐領購置電動機車補助款,詐領金額初估達3,620萬餘元,被告1人羈押禁見獲准、3人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627

  稿107.05.31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南部電動機車製造商涉嫌詐領購置電動機車補助款

詐領金額初估達3,620萬餘元

被告1人羈押禁見獲准、3人交保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曾靖雅、檢察官謝長夏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南部電動機車製造商涉嫌詐領購置電動機車補助一案,於民國107530日上午,由檢察官謝長夏親自帶隊指揮調查局南機站、屏東縣調查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臺東縣調查站調查官,同步在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共11處執行搜索,並傳喚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共10人。

經檢察官謝長夏、林志祐、董秀菁、陳永盛、朱華君、任亭、范家振、謝昀哲與劉嘉凱等9人漏夜訊問後,認電動機車製造商之實際負責人黃姓男子(39年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及有再犯詐領電動機車購置補助之虞,於翌(31)日清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檢察官謝長夏於今日下午親自到庭論告後,法院裁定准予羈押禁見。至該製造商副總經理即黃姓實際負責人之子(72年次)、業務部經理黃姓男子(56年次)與民宿業者吳姓男子(47年次)3人,檢察官訊問後,分別諭令以新臺幣3萬元至5萬元不等交保。

經查,電動機車製造商之黃姓實際負責人、黃姓副總經理與黃姓業務部經理均明知未購置合格電動機車產品不得申請購置補助,亦知悉申請購置補助時,須「車電合一」,亦即所購置之合格產品須使用經認可之同款鋰電池方符合規定,竟為詐領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地方政府之購置電動機車相關補助,而與該製造商之關係企業、花東地區車輛租賃業者及花蓮地區民宿業者等共謀,由各該關係企業、車輛租賃業者、民宿業者等偽向該製造商分批購置電動機車合格產品共1,700餘輛,黃姓實際負責人等除交付少量合格電動機車予車輛租賃業者及民宿業者外,多數電動機車或運回該製造商之工廠,或運至由關係企業在花蓮縣吉安鄉所承租之倉庫集中管理,後黃姓實際負責人再指示員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關係企業、車輛租賃業者及民宿業者以「供日常業務使用」或「租賃車」等名義,分別向經濟部工業局及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等環境保護局申請購置補助款,因而致上開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各該關係企業、車輛租賃業者及民宿業者確有購置合格電動機車產品之事實,而核撥補助款。上開關係企業、車輛租賃業者及民宿業者則於取得補助款後,將補助款匯至黃姓實際負責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經檢調初步清查發現,自102年間起至105年間止,黃姓實際負責人等以此方式詐得購置電動機車補助款高達3,62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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