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雄檢偵辦經濟部工業局前林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涉貪弊案,1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1人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028

  稿107.05.16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雄檢偵辦經濟部工業局前林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涉貪弊案

1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1人交保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曾靖雅、檢察官魏豪勇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偵辦經濟部工業局前林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涉嫌貪污一案,於民國107514日,由檢察官范家振、劉嘉凱親自帶隊指揮廉政署南調組廉政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及屏東縣,同步搜索犯罪嫌疑人住處及辦公處所共10處,並傳喚犯罪嫌疑人與證人共17人。

經檢察官魏豪勇、林志祐、陳永盛、朱華君、任亭、范家振、謝昀哲與劉嘉凱8人漏夜訊問後,認被告黃姓主任(男,59年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收取回扣罪,及另與呂姓負責人(男,42年次)共犯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及勾串證人之虞,於15日清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檢察官魏豪勇於15日下午親自到庭論告後,被告黃姓主任業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被告呂姓負責人法院審理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裁定以新臺幣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經查,被告黃姓男子於105年至107年間在林園工業區服務中心擔任主任期間,就該中心綠美化小額採購案,利用其主管、督導採購之權限,與廠商談妥將收取高於實際出貨價格之差額作為回扣後,再指示下屬浮報價格簽辦小額採購案,並於廠商完工請款後,由廠商扣除相關所得、費用,將差額轉交予其收受。經初步清查發現,上開期間黃姓主任至少收受現金7萬餘元之回扣。

檢察官另查出,被告黃姓主任明知承辦該中心修繕工程之廠商負責人呂姓男子並未實際施作該中心修繕工程中之油漆、塑膠地磚換新等項目,卻於驗收前,利用其督導該中心辦理採購、驗收之權限,向該中心負責驗收之人員誆稱:呂姓負責人係於假日前來施作,且施工過程完全沒問題云云,以此方式使呂姓負責人得以順利向該中心詐得工程款3萬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