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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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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公務員涉貪弊案,被告羈押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3702

  稿107.05.07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職安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公務員涉貪弊案

被告羈押獲准

高雄地檢署日前分別接獲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報告疑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公務員涉嫌貪污一案,旋指派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高峯祈、檢察官林志祐統合相關情資後,於民國10754日上午,指揮高雄市調處、廉政署南調組人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犯罪嫌疑人住處及辦公處所共2處執行搜索,並傳喚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多人。

經檢察官林志祐、魏豪勇、陳永盛與劉嘉凱4人訊問後,認被告莊姓男子(57年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勾串證人之虞,已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經查,被告莊姓男子係職安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人員,負有檢查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職務權限,其因缺錢花用,自1073月間起,利用其得以在嘉義縣以南(不含高雄市)及臺東、澎湖、金門等縣轄區之工地進行勞動檢查及職業災害調查之職權,於稽查時,以工地施工過程有諸多缺失,可裁罰新臺幣15萬元至33萬元不等及停工處分為由,向工地起造人、建設公司、營造商或下包廠商等藉端勒索財物或詐取財物,廠商為免遭裁罰或停工,只得勉為同意付款。初步清查發現,目前已有位在屏東縣、臺南市多家廠商遭被告莊姓男子藉端勒索或詐取財物,被告莊姓男子至少取得77萬餘元之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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