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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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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來水冒充礦泉水販售,雄檢指揮保二破獲仿冒礦泉水製造販售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400

  稿107.03.16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以自來水冒充礦泉水販售

雄檢指揮保二破獲仿冒礦泉水製造販售案

高雄地檢署日前接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指出疑有廠商對外販售仿冒礦泉水牟利之情資,旋指派打擊智慧財產、電腦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洪瑞芬、檢察官朱振飛指揮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三隊組成專案小組深入追查,經詳加蒐證後,於民國107313日上午,指揮專案小組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水利局、環境保護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等單位,至高雄市三民區等處執行搜索及行政稽查,當場在犯罪嫌疑人住處兼工廠內查獲遭仿冒之「丹○礦泉水」140多瓶、製造機具、客戶名單、瓶蓋2,850個、紙箱2,710個及回收空瓶2萬餘個,並傳喚犯罪嫌疑人2人。

經檢察官朱振飛訊問及配合行政稽查後發現,李姓男子(56年次)之父曾係水源販售商,熟悉礦泉水填裝流程及銷售通路,李男為牟取不法暴利,自97年起,私接管線竊取住處大樓之公用自來水,並透過陳姓女子向商家回收「丹○礦泉水」寶特瓶空瓶,在自家住處以刷子清洗空瓶後,將自來水注入回收空瓶後封蓋,再以每箱12瓶(每瓶1,400ml)礦泉水新臺幣70元不等之價格,低價販售「丹○礦泉水」予高雄市區之酒店、燒烤店等營業場所。總計販賣時間長達10年之久,初步估計不法獲利約336萬餘元。

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李姓男子、陳姓女子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違反商標法第97條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惟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分別諭知以5萬元、2萬元交保。

檢察官朱振飛於搜索當日,已請高雄市衛生局人員就查扣之礦泉水產品進行檢驗,並請保二總隊刑警大隊清查李姓男子之下游廠商,並逐一下架、查扣不法商品完畢,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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