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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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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偵辦龍發堂等涉嫌偽造文書等案,監院、住持與醫院負責人均30萬元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611

稿(107.01.12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雄檢偵辦龍發堂等涉嫌偽造文書等案

監院、住持與醫院負責人均30萬元交保

高雄地檢署於民國1069月間,接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報指出龍發堂爆發阿米巴痢疾、結核病群聚感染等疫情,龍發堂將相關資料送交高雄市衛生局時,疑似有申報不實之情形,旋指派打擊民生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朱婉綺、檢察官陳威呈偵辦,並於107111日由主任檢察官朱婉綺親自率領檢察官陳威呈、施昱廷、林芝郁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事警察大隊會同高雄市衛生局人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同步搜索2處,並傳喚被告3人與證人18人。

經檢察官陳威呈、施昱廷、余彬誠、林芝郁、林恒翠、朱振飛等6人漏夜訊問後,認被告許姓監院(女,39年次)、李姓住持(女,52年次)與溫姓醫院負責人(男,27年次)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許姓監院、李姓住持另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第192條第1項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法令及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等罪嫌,均諭知以新臺幣30萬元交保,其餘證人則請回。

經查,高雄市衛生局於1067月間接獲龍發堂發生阿米巴性痢疾之通報後,旋要求龍發堂提供該堂堂眾名冊、樓層平面圖等相關資料,並派員前往訪查要求改善基礎衛生設施,惟被告許姓監院、李姓住持疑似於106912日製作不實之堂眾名冊及樓層平面圖持交高雄市衛生局,並向不知情之該局承辦人員謊稱傳染病疫情首例係居住在該堂2樓之堂眾,疑涉有刑法偽造文書及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法令等罪嫌。

此外,龍發堂之堂眾於10610月間,經人發現遭人以鐵鍊鎖在床架上,剝奪該堂眾之行動自由,此部分許姓監院、李姓住持疑涉有刑法妨害自由罪嫌。

另經檢察官調取相關資料比對後發現,被告溫姓醫院負責人就許姓監院、李姓住持送往溫姓被告所經營醫院治療之堂眾之死亡個案,疑似有死亡證明書上記載之死亡原因與病歷記載內容不符之情形,故認為溫姓被告疑涉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本署檢察官本次傳喚龍發堂內之工作人員到案說明,為維護堂眾日常生活作息及避免恐慌,於行動前已商請高雄市警局湖內分局、高雄市衛生局協調調派人力在龍發堂內支援,使堂眾能得到妥善之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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