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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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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併購矽品案,營運長涉內線交易被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2642

  稿106.08.07

發稿人:王啟明襄閱主任檢察官

日月光併購矽品案,營運長涉內線交易被訴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葛光輝、檢察官林志祐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半導體封測大廠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營運長等人於日月光公司涉嫌內線交易一案,業於民國106719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被告吳○田(46年次)、張○慧(74年次)、吳○燕(63年次)、林○(63年次)等4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1項,觸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均提起公訴,現正整卷送審中。

檢察官審酌被告被告張○慧、吳○燕、林○已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共新臺幣915萬元,建請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諭知緩刑之宣告。

經查,吳○玉係股票上市公司日月光公司營運長,為日月光公司之核心決策人員,全程參與日月光公司104105年間公開收購股票上市公司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計畫,張○慧係吳田玉友人,吳○燕係吳○玉秘書,林○為吳○燕之配偶。吳○玉因係收購或併購案之核心決策人員,陸續於104105年日月光公司公開收購矽品公司股票或與矽品公司合意併購期間,知悉該2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並基於使張○慧買賣相關股票獲利之意思而告知張○慧該等消息,吳○燕因經辦相關文件、連繫會議及安排吳○玉行程而得知該重大消息,除自己買賣相關股票外,亦基於使林○買賣股票而獲利之意思而告知該等消息,吳○燕、林○、張○慧3人分別於下列時間,買賣矽品或日月光公司之股票:

(一)日月光公司第一次公開收購矽品公司股權:10487日,日月光公司董事長張○生決議啟動本次公開收購案,並決定矽品公司股票之收購價格為每股45元,屆此本案重大消息已明確,日月光公司並於104821日(星期五)1635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該公司內部人依法於10487日後獲悉消息起至104822103552秒期間,禁止交易矽品公司股票。惟:

   1、吳○燕於隨同吳○玉前往大陸地區處理公務期間獲知上開重大消息後,自104812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陸續使用本人帳戶買進矽品公司股票共80仟股,並陸續賣出,不法獲利約713,574元。林○經吳○燕告知上開重大消息後,於104818日使用本人帳戶共買進矽品公司股票30仟股,並於10499日全數賣出,不法獲利218,500元。

   2、張○慧經吳○玉告知上開重大消息後,自104810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陸續使用本人及卯姓親戚之證券帳戶買進矽品公司股票共309仟股,並於10493日至同年月8日間,陸續賣出全部持股,不法獲利共1652,250元。

(二)日月光公司第二次公開收購矽品公司股權:因矽品公司1041211日對外宣稱,擬將透過私募方式按每股55元價格發行1033,000仟股普通股新股予大陸地區清華紫光集團所屬公司,致日月光公司持有之矽品公司股權大幅稀釋而喪失經營權,故日月光公司方採取公開收購全數矽品公司股權進行反擊,並於1041211日矽品公司召開記者會宣佈與大陸紫光集團簽署策略聯盟契約及認股協定書後,董事長張○生立即決定向矽品公司董事會提議,以現金收購百分之百矽品公司股份,並於同(11)日立即召開會議討論本案及收購價格,且於是日起要求公司內、外部參與人員簽署保密承諾書,並於104121414時,召開之104年度第1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又於同(14)日1936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故認定第二次收購案消息明確時點應在1041211日,依法該公司內部人於1041211日後獲悉消息起至10412151336分期間,禁止交易矽品公司股票。惟:

   1、吳○燕因曾經辦第一次收購案及聽聞吳○玉與人對談中討論收購案相關事項,於吳○玉交辦此次開會行程及閱覽相關紙本或電子郵件時,已能預料及察悉有第二次收購之重大消息,並將此情告知林○。吳○燕隨即在1041214日(週一)使用本人證券帳戶,買進矽品公司股票共160仟股,林○亦於同日,使用本人證券帳戶買進矽品公司股票45仟股。吳○燕及林○直至1053月間日月光公司宣告第二次收購案破局後,才賣出全數持股,不法獲利最少分別為673,000元及248,250元。

   2、張○慧經吳○玉告知有第二次併購之消息後,後於1041214日使用本人、陳姓友人及卯姓親戚之證券帳戶下單買進矽品公司股票共303仟股,消息公開後,張○慧即於同年月16日至21日期間,陸續賣出全數持股,不法獲利達652,350元。

(三)日月光公司與矽品公司合意併購:日月光公司自105317日宣布中止第二次收購案時,便同時表達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意向,且自105418日起陸續要求日月光公司內、外部參與本案人員簽署保密承諾書,並於105425日向矽品公司說明控股公司之主要架構,矽品公司亦同時要求內、外部參與人員簽署保密承諾書,2公司於10552618時,聯合對外聲明,雙方董事會各自決議通過將共同簽署「共同轉換股份備忘錄」,合意推動籌組產業控股公司,股權轉換方式係以日月光每1股普通股換發新設控股公司普通股0.5股,矽品每1股普通股換發現金55元之對價,同時由新設控股公司取得日月光及矽品公司100%股權。依法2公司內部人於105418日後獲悉消息起至10552712時期間,禁止交易日月光及矽品公司股票。然:

1、吳○燕獲知重大消息後,自105419日起至同年525日止,陸續使用本人證券帳戶買進日月光公司股票130仟股及矽品公司股票65仟股,並於消息公開後之10563日至同年月4日期間,陸續賣出矽品公司股票40仟股,其餘持股未立即賣出,擬制性獲利達95萬餘元。林○自吳○燕處獲悉上開重大消息後,自105420日起至同年525日止,陸續使用本人證券帳戶買進日月光公司股票50仟股及矽品公司股票55仟股,並於消息公開後之10564日賣出矽品公司股票20仟股,其餘持股未立即賣出,擬制性獲利達62萬餘元。

2、張○慧經吳○玉告知上開重大消息後,自105419日起至同年525日止,陸續使用本人、陳姓友人及卯姓親戚之證券帳戶,下單買進日月光公司股票共279仟股及矽品公司股票共781仟股,張○慧於105524日上午股價急漲時,曾出脫部分持股賺取價差,但該日中午與吳○玉用餐時,經吳○玉告以股價還會再漲,其旋再買回股票,故仍有買超日月光公司股票174仟股及矽品公司股票443仟股,並於消息公開後之105527日當日出脫全數矽品公司股票及部分日月光公司股票,擬制性獲利達約330萬餘元。

本署接獲臺北市調處報告日月光公司營運長等人疑於該公司併購矽品公司期間涉嫌內線交易之情資後,旋指派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葛光輝、檢察官林志祐指揮偵辦,並於106417日,由檢察官陳永盛親自帶隊,指揮臺北市調處執行搜索4處,並經檢察官林志祐、劉慕珊、陳建州、謝長夏、劉嘉凱漏夜複訊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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