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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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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查獲知名碳煙製造廠商違法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廠長交保50萬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363

  稿106.06.01

  發稿人:王啟明襄閱主任檢察官

 

雄檢查獲知名碳煙製造廠商違法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

廠長交保50萬元

高雄地檢署國土環保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莊玲如偵辦國內知名碳煙製造廠中○公司涉嫌違法清除製造碳煙過程所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一案,於民國106526日上午,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偵查隊會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持搜索票,至高雄市、臺南市等7處執行搜索,同時傳喚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共6人。經莊檢察官訊問後,認何姓廠長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第46條及同法第48條之犯罪嫌疑重大,當庭諭知以新臺幣50萬元交保,其餘犯罪嫌疑人及證人訊問後均請回。

經查,本署接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國內知名碳煙製造廠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情資,旋指派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莊玲如指揮偵辦,經詳加蒐證後發現,該碳煙製造廠之11號原油貯槽內存放之原油係含鉛、鉻等重金屬濃度超標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法應委託具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業者清除、處理,何姓廠長明知上情,於該廠11號原油貯槽因槽體老舊須拆除重建時,竟為節省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於1056月間,與僅具乙級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業者簽約,委由該業者清除、處理11號原油貯槽底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即廢油泥,並由該清除處理業者自1056月間起至同年9月底止,指派不知情之司機,自該碳煙廠載運11號原油貯槽內之有廢油泥至臺南市新市區該清除處理業者承租之處所置放。總計上開期間,該碳煙製造廠共委請該乙級清除處理業者清運廢油泥共300公噸,初步估計,該碳煙製造廠至少節省清除處理費用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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