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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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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保局聯手偵辦南區焚化廠爐爆案,1人聲押獲准、2人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415

  稿106.01.09

發稿人:王啟明襄閱主任檢察官

檢、警、環保局聯手偵辦南區焚化廠爐爆案

1人聲押獲准、2人交保

高雄地檢署國土環保兼企業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童志曜偵辦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焚化廠爐爆一案,於民國10616日上午,由檢察官童志曜、莊玲如帶隊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會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等單位,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赴南投縣南投市之冠○公司、高雄市鳳山區璞○公司及該公司之私設儲存場執行搜索,當場帶回被告5人及證人2人。經檢察官童志曜、莊玲如訊問後,認冠○公司楊姓負責人涉嫌與璞○公司梁姓實際負責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同條第4款未得許可處理廢棄物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已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冠○公司簡姓經理、璞○公司梁姓實際負責人檢察官訊問後,則認共分別諭知以新臺幣30萬元、50萬元交保。另璞○公司吳姓登記負責人、黃姓員工訊後均請回。

日前南區焚化廠發生爐爆,本署獲高市府環保局通報後,立即指派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童志曜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經採取以車追人方式清查後發現,冠○公司之楊姓負責人、簡姓經理均明知該公司生產各種自黏標籤及電子膠帶過程中,會產生廢甲苯與黏膠混合而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60度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法應委託具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機構清除、處理,竟為節省清除費用,於10411月間起,由簡姓經理多次將該公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交予不具合法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璞○公司清除、處理。璞○公司之梁姓實際負責人於105122日指示不知情之司機駕駛該公司所屬大貨車,自璞○公司位在高雄市小港區私設之儲存場內,清運冠○公司以太空袋包裝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前往南區焚化廠焚燒處理,並於南區焚化廠過磅時,不實申報係其他公司之廢棄物,焚化廠工作人員因無法察覺,同意其進場焚燒,致該廠2號焚化爐於當日1711分許,發生爐爆及火災後燒毀。初步估計,南區焚化廠財物損失高達74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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