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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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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廉調警合作查獲官警收賄案起訴2人,認定收賄金額高達5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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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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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葛光輝、檢察官董秀菁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偵辦高雄市警官收受賄賂包庇賭博電玩業者一案,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以被告李姓分局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曾任偵查員之被告葉姓男子涉犯同法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嫌,均提起公訴。 檢察官審酌被告李姓分局長、葉姓男子均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各已繳回犯罪所得共573萬元及12萬元,且被告李姓分局長另供出共犯而為本署查獲,均建請法院減輕其刑。檢察官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之規定,清查被告李姓分局長全家於本件犯罪期間及其後3年之來源可疑財產後,認定來源不明之犯罪所得高達1,111萬餘元,亦建請法院命其證明來源合法,如未能證明,則請依法宣告沒收。 經查,被告李姓分局長前於民國99年12月25日起至102年1月28日止,任職高雄市警局行政科專員,綜理專勤組電玩、色情取締工作,其自100年3月間起至101年11月間止,按月收受位在高雄市大樹、鳳山、橋頭、阿蓮、岡山、仁武、鳥松、大寮、前鎮、林園、大社、彌陀等區共30家賭博電玩業者推由李姓男子(另行偵結)透過白手套即被告葉姓偵查員交付之賄款,或李姓男子透過彭姓男子(另行偵辦中)交付之賄款,並將其中半數賄款朋分予與林姓警務正(另行偵辦中),而為包庇30家賭博電玩業者不被取締、查緝等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李姓分局長收受賄款情形如下: (一) 自100年3月間起至同年4月底間止,收受某白手套男子透過被告葉姓偵查員交付100年3月至同年6月之賄款共3次,朋分後金額共計80萬元。被告葉姓偵查員則收受賭博電玩業者所交付之走路工共3次,合計12萬元。 (二) 自100年6月間起至101年5月底止,收受某白手套男子透過彭姓男子交付之100年7月至101年6月之賄款共12次,朋分後金額共計240萬元。 (三) 自101年6月間起至同年11月底止,收受某白手套男子透過彭姓男子交付之101年7月至同年12月之賄款共6次,朋分後金額共計253萬元。 (四) 被告李姓分局長總計自100年3月起至101年11月止,共收受賄款21次,朋分後收賄總金額高達573萬元。 本署係於105年8月26日傳喚被告李姓分局長到案,經董檢察官漏夜訊問後當庭逮捕,並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經法院於同年8月27日審理後准予羈押,本署於105年12月23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今日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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