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管理員向受刑人家屬收賄案,雄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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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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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105.08.05)
監獄管理員向受刑人家屬收賄案
雄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王啟明、檢察官劉俊良協同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駐署檢察官魏豪勇共同偵辦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管理員涉嫌向受刑人家屬收賄一案,於105年8月4日上午由檢察官謝長夏親自帶隊,指揮本署蒐證組檢察事務官、廉政署南調組廉政官、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等單位,至高雄市大寮、新興、三民、鳳山、旗山及屏東縣等11處執行搜索,並傳喚被告12人及證人5人。
經檢察官劉俊良、魏豪勇、陳怡利、董秀菁、張志杰、施昱廷、陳永盛、謝長夏、蔡杰承、余彬誠、林恒翠、李明蓉、朱振飛等13人漏夜訊問後,認黃姓管理員(49年次)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於5日清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檢察官劉俊良於上午10時許親自到庭論告,法院裁准羈押禁見。受刑人之母楊姓女子(54年次),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定涉嫌行賄罪,諭知以5萬元交保。
經查,黃姓管理員明知受刑人吸食之菸,應由監獄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亦知悉監所管理人員不得代受刑人夾帶、遞送違禁及管制物品,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自104年間起,主動以為受刑人購買茶葉、咖啡豆、肉鬆、口香糖、香菸等物為由,向受刑人之母楊姓女子索討現金1萬元,黃姓管理員除部分款項用以購買茶葉等物品外,其餘差額則作為協助夾帶違禁品予受刑人之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