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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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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機關版、 民眾版)」各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233

主旨:檢送「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機關版、
民眾版)」各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9月26日院臺性平字第1090189192號
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行政院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
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
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
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
……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
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
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三、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
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
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
案;另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
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四、請各機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一)請將旨述指引及案例(民眾版)上載機關相關申請
(訴)及性別平等網頁,有關申請(訴)表件宜併提供
相關資訊並主動告知申請(訴)民眾。
(二)請將旨揭資料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109-112年)」,辦理
所屬人員與民眾教育訓練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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