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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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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有關相同性別2人結婚登記、終止結婚登記等相關登記事項之個人記事刪除同性2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056

1.依法務部108.06.14法綜字第10800105930號函轉內政部108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6822號函辦理。

2.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立法通過後,為利戶政機關執行相關戶籍登記,提供相關戶籍登記記事例供參,有關同性之結婚登記之個人記事記載為「民國×××年××月××日與○○○同性結婚。」

3.茲因有民眾反映基於個人隱私,希望政府能將性傾向的資訊揭露愈少愈好,建議於個人記事上刪除「同性」2字。經考量戶政系統作業面已分開操作,且可由戶口名簿上所載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研判是否為同性之結婚登記,爰規
劃108年6月21日於戶政系統版本更新,將個人記事「同性結婚」刪除同性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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