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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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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偵結起訴里長及市議員當選人賄選案,2案共起訴6人、緩起訴2人,並向法院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496

  稿107.12.24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雄檢偵結起訴里長及市議員當選人賄選案

2案共起訴6人、緩起訴2

並向法院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門騫、檢察官鄭益雄、李侑姿與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王清海於選前查獲高雄市鳳山區余姓里長候選人、高雄市第10選區吳姓市議員候選人分別涉嫌以現金、物品賄選案,其中余姓、吳姓候選人於民國1071130日業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分別公告當選為高雄市第3屆里長、高雄市第3屆議員。上開賄選案件於日前均偵查終結,檢察官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分別對上述2位當選人提起公訴,並依法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上開2位當選人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同時由主任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組成當選無效之訴辦理小組,積極辦理當選無效之訴後續法庭活動,以遏止不法選舉行為。

一、鳳山區里長現金賄選案

(一)犯罪事實:被告即高雄市鳳山區余姓里長當選人於1079月底、10月初,在其所經營之購物中心,交付現金新臺幣1,500元予選民,尋求該選民與其家人投票支持,該選民亦允諾其及家人共3人將投票支持余姓里長當選人而收受上開現金賄款。

(二)偵查結果:被告余姓里長當選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嫌,已提起公訴。至收受賄款之選民係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惟考量其已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已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另為緩起訴處分。

二、高雄市第10選區市議員現金及物品賄選案

(一)犯罪事實:被告即高雄市第10選區吳姓市議員當選人及其服務處陳姓助理涉嫌自1072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以照顧高雄市前鎮區、小港區內之中低收入戶或行動不便之選民為由,或由吳姓市議員當選人自行至高雄市小港區選民住處,或由陳姓助理在服務處內或至前鎮區選民住處,分別交付內裝有現金1,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紅包予選民4人收受,被告吳姓市議員當選人另致贈其中1位選民白米2包,而選民4人亦均允諾將投票支持吳姓市議員當選人而分別收受現金紅包及白米。

(二)偵查結果:被告吳姓市議員當選人與陳姓助理2人均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選民3人則均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均提起公訴。至另有選民1人雖亦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惟考量其已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有悔意,另為緩起訴處分。

(三)檢察官審酌被告吳姓市議員當選人與其陳姓助理以「善行」、「幫助弱勢」作為賄賂之包裝,於交付物資、金錢時亦同時要求收賄者於選舉時支持被告吳姓市議員當選人,其真意顯係行賄,其等所為敗壞選舉風氣,亦玷污「善行」之真義,實不足取,建請法院就被告吳姓市議員當選人各次犯行均從重量刑,被告陳姓助理請量處適當之刑;至選民3人係因一時失慮,請法院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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