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有關檢察機關更名(去法院)之因應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049

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將於5/23總統公布施行後(5/25)生效,

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將不冠「法院」二字,

屆時本署名稱將更名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為節省公帑將續用已印製原機關全銜之公文信封,

僅劃除法院二字,原印信亦留用至新印信頒發啟用日止,特此公告。

 

若民眾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

或更名後公文書()仍留用原印信等情形,尚屬正常。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