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將於5/23總統公布施行後(5/25)生效,
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將不冠「法院」二字,
屆時本署名稱將更名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為節省公帑將續用已印製原機關全銜之公文信封,
僅劃除“法院”二字,原印信亦留用至新印信頒發啟用日止,特此公告。
若民眾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
或更名後公文書(類)仍留用原印信等情形,尚屬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