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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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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籍法修正後相關規定】宣導與認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760
一、有關國籍法修正後相關規定之重點訊息如下: (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鈒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二、國籍法修正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80期(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並已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ris.gov.tw),歡迎查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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