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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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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親屬編子女得從父姓或母姓之規定,及成年子女得自行申請變更姓氏無須父母同意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804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 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二、「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姓或父姓,以1次為限。」、「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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