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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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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96年5月23日及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子女從姓】相關宣導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060
一、「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二、「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姓或父姓,以1次為限」。 三、「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民法第1059條、戶籍法第4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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