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恐嚇取財案僅扣押部分贓款,偵查隊小隊長羈押禁見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2
- 資料點閱次數:2116
新 聞 稿(105.03.23)
發稿人:王啟明主任檢察官
偵辦恐嚇取財案僅扣押部分贓款
偵查隊小隊長羈押禁見獲准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王啟明、檢察官張志杰偵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小隊長涉嫌圖利一案,於105年3月22日上午,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及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會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至苓雅分局偵查隊陳姓小隊長辦公處所執行搜索,並傳喚被告7人。經檢察官張志杰、劉俊良、董秀菁與蔡杰承等訊問後,認被告陳姓小隊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及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6人訊後均請回。
經查,苓雅分局偵查隊陳姓小隊長於104年11月間,接獲曾姓菸酒公司負責人報案表示遭容姓男子恐嚇取財後,旋於104年11月26日逮捕容姓男子,於翌(27)日經容姓男子同意,偕同陳姓小隊長等人至其住處起出贓款1,000萬餘元時,陳姓小隊長竟僅扣押900萬餘元,而將100萬元贓款留置容姓男子住處未予扣押。陳姓小隊長再於104年11月27日法院裁准羈押容姓男子後,前往容姓男子住處,向容姓男子之家屬索取前開贓款中之50萬元,留供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