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補助計畫」審查會以1年召開1次,於會計年度開始前6個月召開為原則。
2. 「105年度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補助計畫」將於上開辦法訂定發佈後立即召開,即日起申請機構可先行提出「105年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