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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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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105年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補助計畫」審查制度變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693

 

1. 依據「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補助計畫」審查會以1年召開1次,於會計年度開始前6個月召開為原則。

2. 105年度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補助計畫」將於上開辦法訂定發佈後立即召開,即日起申請機構可先行提出105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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