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臺灣高等檢察署11.01.04檢輔解字第11100199890號函轉法務部111年12月28日法保決字第11105516740號函辦理。
2.旨揭檔案均建置於反毒大本營(網址:https://antidrug.moj.gov.tw/mp-4.html)。